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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資助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技術轉移機構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區科技企業轉移技術項目不少于5項;
(六)轉移項目產業化良好,產生較大經濟效益。
第六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化產業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高新技術領域成果轉化、產業化的科技型企業;
(二)企業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五)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是由企業自主研發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內轉移到新區企業實施產業化,并且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助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進行,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給予不超過已投入建設經費的50%,最高50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 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產業化項目,按市里資助的20%予以配套。
對一般單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按實際投入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按實際投入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資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區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申請書》(技術轉移機構類);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簽名樣式,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
(三)技術轉移機構成立批文;
(四)專職工作人員學歷證書;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
(七)技術轉移項目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八)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光明新區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高新技術成果來源的相關證明文件或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產業化項目資助相關證明憑證;
(四)專職工作人員學歷證書;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
(七)技術轉移項目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八)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資助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渡钲谑泄饷餍聟^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